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市房金委字〔2020〕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管理運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及對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歸集,是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繳存、轉移、封存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法院判決、勞動仲裁等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
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和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職工依法享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工作職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的管理運作。管理中心設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簡稱分中心或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具體業務。
第六條 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但不得辦理繳存的現金收付業務。
第七條 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第八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等技術手段,推行網上辦理,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 繳存登記及帳戶設立
第九條 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歸集專戶,且在同一受委托銀行只能設立一個歸集專戶。分中心或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銀行設立歸集專戶。
第十條 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依法設立的證明文件、職工個人信息等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新錄用或者異地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繳存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有關批準文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者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經查證核實后,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第十五條 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為單位、職工辦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當設立集中封存管理賬戶用于辦理因各種原因職工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已無主管單位,且暫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的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情況。每個職工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對賬。
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并向繳存單位和職工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準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放工資的月數,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當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機關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確定繳存基數(駐保中直、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相應的財政部門規定確定)。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應按隸屬關系由勞動人事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保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保定市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于每年7月1日調整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實行月(日)工資制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以按照當月職工的實際工資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以在5%至12%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單位連續虧損6個月且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保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于保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管理中心審批。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新的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七條 單位內部提前離崗但仍發放工資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到正式退休時間,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不再繳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補繳自《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1999年4月)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單位,未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少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少繳的部分。
(二)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單位提供的工資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按照保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計息辦法計息。
第四章 封存與轉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封存、轉移手續:
(一)職工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分立、改制,職工勞動關系發生變更的;
(三)單位撤銷、破產、解散或者辭職、辭退的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
(四)需納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進行管理的。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調動工作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辦理賬戶的同城轉移手續。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應當即時辦結。
第三十二條 職工調出保定市行政區域工作的,可以向轉入地管理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轉出地分中心或管理部自接到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傳遞的接續聯系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告知轉入地管理中心。
轉入地分中心或管理部收到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信息表及轉移資金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轉移資金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并通知職工入賬情況。
第三十三條 新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調出地分中心或管理部可以將職工賬戶轉入集中封存管理帳戶暫時封存。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申請將職工賬戶封存并轉入集中封存管理賬戶。
第五章 網上辦理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開展網上歸集業務,方便繳存單位和職工辦理日常業務。
第三十五條 網上歸集業務包括單位資料變更、匯繳登記、補繳登記、繳存比例調整、匹配匯繳入賬,職工賬戶設立、資料變更、繳存基數調整、封存、啟封、賬戶同城轉移等。
第三十六條 單位申請開通網上歸集業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挝幌蚍种行幕蚬芾聿刻峤婚_通網上歸集業務的申請資料;
?。ǘ┓种行幕蚬芾聿繉徍送ㄟ^的,應當與單位簽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協議,為單位開通網上業務,返回單位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授權書、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協議、單位數字證書存儲介質;
?。ㄈ徍瞬煌ㄟ^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告知不予辦理原因,并退回申請資料。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用戶協議,應當包括管理中心和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要求、服務變更、中斷或者終止、使用規則、隱私保護、內容所有權和爭議解決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單位網上業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W上直接辦結的,應當經網上業務系統驗證通過后辦結;
?。ǘ┬杞浄种行幕蚬芾聿繉徍说?,應當審核通過后辦結;
?。ㄈI務辦結后,應當通過網上業務系統向單位返回電子回執;
?。ㄋ模┫到y驗證或者業務審核不通過的,應當通過網上業務系統告知單位不通過原因。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單位、職工對管理中心未按規定辦理歸集等業務,或者對辦理業務有異議的,可以向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監督部門舉報、反映情況。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毡巨k法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三)未按照規定審批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
?。ㄋ模├寐殭嘀\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ㄎ澹┎灰婪▽挝宦男辛x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運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保定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暫行辦法》(市房金委字〔2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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