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市房金委字〔2020〕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運作,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住房公積金提取,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工作職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運作。管理中心設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簡稱分中心或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辦理住房公積金具體業務。
第四條 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但不得辦理提取的現金支付業務。
第五條 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第六條 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等技術手段,推行網上辦理,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毠け救思芭渑荚诶U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ǘ┵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ㄈ﹥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五)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離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十)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ㄊ┩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申請資料與額度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至(三)項規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余額不足的,其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職工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出實際支出總額或者規定額度。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和銀行卡;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當提供身份證件、銀行卡、結婚證或戶口簿。
職工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證件。
第十條 管理中心應當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匯入職工本人銀行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匯入繼承人、受遺贈人銀行帳戶或經繳存單位同意的職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應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可以每年(自然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并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庾」沧赓U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租賃證件)和租金交納憑證。
?。ǘ┳庾∩唐纷》康?,提供當地相關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限額按保定市市場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積標準測算確定,具體為13500元/年。
第十二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購房當月之前(含當月)職工賬戶的余額,并應當提供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售房單位簽章的購房款發票,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等資料。不能開具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的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可提供購房款收據。
第十三條 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準建造、翻建當月之前(含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并提供規劃、建設部門建造、翻建批準文件、支付費用憑證。翻建自住住房的,還應當提供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為C級或D級的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第十四條 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還款付息額,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除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只需提供本人身份、夫妻關系證件外,其他情況還應當提供借款合同、當期償還貸款本息憑證等資料。
第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對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可以提取核發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當月之前(含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余額,并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發票及分攤方案等資料。
第十六條 職工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每年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應當提供有效期內的低保證件。
第十七條 職工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并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取額度不超過個人承擔費用總額。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可以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職工離休、退休的,應當提供本人離、退休證件或審批表。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能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在集中封存帳戶或在單位賬戶已封存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
(二)職工出境定居的,應當提供戶籍注銷或者出境定居的相關資料。
(三)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需提供本人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聲明;應轉移至集中封存賬戶但未及時辦理,且在單位賬戶封存半年以上的,還需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內的,也可按照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申請提取。
(四)職工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五)職工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應征入伍通知書或者入學錄取通知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勞動能力鑒定資料、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文書。
第十九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也可以轉入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能認定職工死亡的相關材料、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帳戶余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提取可免予公證,經繳存單位同意后由職工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全部存儲余額,也可轉入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貸款已還清的職工,因法律糾紛,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已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解除擔保后可按規定提取。
第二十二條 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職工,應當向所在地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手續齊全情況下,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場辦理,即時辦結提取手續。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需赴外地核實申請材料的,審核時間不計入在內。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告知申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
職工對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應當開展網上提取業務,方便繳存職工辦理日常業務。網上提取業務包括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對沖還貸、約定還貸、離休和退休、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等提取業務。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對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提取資金,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運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市房金委字〔20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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